(2015)上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卢晶与黄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卢晶,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黄君,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原告卢晶诉被告黄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香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晶诉称,被告黄君于2014年11月20日晚向原告卢晶借款10000元,口头承诺第二天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归还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剩余8000元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尽快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君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黄君以还信用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卢晶借款10000元。经原告卢晶催收,被告黄君归还了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卢晶补写借条一张,言明余款8000元于2015年1月1日之前付清。到期后,被告黄君未归还借款。经催收无着,原告卢晶遂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卢晶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1张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被告黄君未按照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卢晶要求被告黄君归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晶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君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判员 李东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卫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