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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罗田执字第0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汪建清、汪仕霞、郭淼、晏召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汪建清,汪仕霞,郭淼,晏召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罗田执字第00209-4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执行人汪建清。被执行人汪仕霞。被执行人郭淼。被执行人晏召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建清、汪仕霞、郭淼、晏召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强制拆除了被执行人汪建清、汪仕霞、郭淼、晏召南建造在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北凤明珠”房地产东北墙体外的围墙,该案已执行完毕。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罗凤民一初字第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