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某海诉朱某云、朱某神、朱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海,朱某云,朱某神,朱某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92号原告朱某海,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陈奕寰,广东维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云,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朱某神,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朱某华,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朱某海诉被告朱某云、朱某神、朱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远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奕寰,被告朱某云、朱某神、朱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朱某海诉称,原告和三被告是同村村民,原告现居住的房子与三被告原来居住的泥砖老房子相邻。因三被告盖了新房后陆续迁出,其原来的老房子已无人居住,因老房子年久失修逐渐破败,近年来不时出现坍塌的情况。出于自己和家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提出将老房子拆除,以免房子倒塌后殃及池鱼,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015年5月23日13时许,三被告的老房子突然坍塌,将原告家两米多高、十几米长的院子围墙一并压垮,并将原告院子内的一些物品砸坏。事发后,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恢复原状,并对损毁财物作相应赔偿,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共计3475元(其中含1、废墟清理费用1700元;2、砌墙砖块及其运输费用共760元;3、砌墙人工费400元;4、砌墙水泥100元;5、砌墙石灰浆120元;6、砌墙沙石及其运输费用共230元;7、被砸坏财物损失,水桶55元、自来水管及接头、开关共60元、葡萄树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上述权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现场照片,证明三被告房子坍塌压垮原告家围墙并损毁原告财物的事实。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三被告辩称:三被告的房屋坍塌压垮了原告家的围墙是事实,但原告家的老房子的墙体之所以会坍塌是因为原告在建新房子时将被告老房子的排水沟堵塞了,导致被告老房子地基不稳而倒塌,原告也是有责任的,而且当地供电所将电线搭建在被告的老房子上,导致被告迟迟不能动工拆除老房子,现老房子坍塌,供电所也是有责任的。本案中,原告围墙损失约700元,水管及接头、开关损失约20元,而葡萄树及水桶损失不存在。考虑到原告及供电所都存在相关责任及原告赔偿要求偏高,因此被告朱某云、朱某神只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及清理部分废渣,而被告朱某华则不同意赔偿和处理相关废渣。三被告为了支持其辩论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证人证词,证明供电局将全村的总路线搭在被告家的房梁上;证据2通话记录,证明被告曾叫电力部门搬迁电线线路;证据3照片,证明原告严重损坏被告房屋的主要墙体。原告对三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证人证词,应该申请相关证人出庭,对证明不予认可;证据2通话记录,主叫号码无法确认是否是被告三人的号码,也无法确认是在房屋坍塌之前还是之后的通话,且清单无法显示通话的内容;证据3照片,原告并没有损坏被告的房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原告修建的围墙及楼房在三被告共同共有的老式泥砖房的后面,由于年久失修,2015年5月,三被告家靠近原告家围墙的泥砖房墙体突然倒塌,将原告家的部分围墙压垮,造成原告家长12米、高1.7米的围墙坍塌,同时还将原告家围墙边的部分自来水管及水管接头开关压坏。事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相关损失,三被告以原告家围墙倒塌,原告及供电部门都存在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在有关部门的组织调解下,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要求三被告赔偿水桶及葡萄树损失的诉求。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相片、调解笔录、调查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三被告共有的泥砖房墙体倒塌压垮原告家的围墙及水管,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而产生的纠纷,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关于原告家围墙被压垮与三被告房屋墙体的坍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庭审中三被告也承认原告家围墙被压垮是因被告泥砖房墙体倒塌而致,同时也认为被告家房屋墙体倒塌,是因为原告在建房子时将被告房屋墙体边的排水沟阻塞及供电部门在被告家房屋上搭建电线设施导致的。由此可见,原告家围墙被压垮与三被告家泥砖房墙体的坍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三被告辩称原告及供电部门也存在相关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三被告对其共同共有的老式泥砖房屋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房屋年久失修而倒塌,在倒塌的过程中压垮了原告家的围墙,造成了原告家围墙及水管、接头、开关的损失,三被告依法应当共同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而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数额的问题。考虑到原告围墙被压垮的面积不大,墙体边的水管受损也较小,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500元,由三被告共同赔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某云、朱某神、朱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朱某海1500元。二、驳回原告朱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某云、朱某神、朱某华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