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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行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正堂等44人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堂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皖行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正堂等44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王正堂,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诉讼代表人韩德荣,男,194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诉讼代表人XX洲,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浦路。王正堂等44人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合行诉初字第0002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正堂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9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一环路建设指挥部在一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在尚未与起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采取停水、停电、停工等手段。拆迁部门也未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文件规定给予拆迁补偿,明显降低补偿标准,并于2014年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违背了政府最初的承诺,即此次拆迁是一环路工程恢复点拆迁工作,不同于商业开发。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肥市人民政府一环路建设拆迁行为违法,责令合肥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给予合法公正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合肥市一环路建设指挥部于1995年4月14发布《关于“合肥市一环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随即实施征地拆迁行为。而王正堂等人至2015年5月7日才对该征地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裁定不予立案。王正堂等44人上诉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10月14日作出强拆通告,该通知涉及上诉人的不动产,故上诉人于2015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20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起诉人不知道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本案中,上诉人祖居于原合肥市郊区常青镇马冲。1995年该地块经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批准,由合肥一环路建设指挥部进行拆迁。上诉人的房屋已于当年被拆除完毕,故上诉人当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房屋被实施拆除的行为。上诉人对房屋拆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适用上述条款。一审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作为被拆迁人,上诉人应当自房屋被拆迁之日起及时主张权利,但上诉人的房屋自1995年被拆迁,至2015年才提起房屋拆迁违法的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宋 鑫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琳附:上诉人名单:1.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正堂,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德荣,男,194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XX洲,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长珍,女,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5.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邬德芳,女,193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6.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传英,女,194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7.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常英,女,193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8.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阮永芝,女,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9.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桂芝,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0.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中芬,女,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1.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尚英,女,193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2.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余贵芳,女,194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永芳,女,193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扣姐,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15.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志贵,女,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6.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家云,女,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7.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方明秀,女,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8.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红,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9.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银堂,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世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1.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俊堂,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2.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保堂,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年堂,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明堂,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5.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席顺英,女,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6.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英,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7.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继群,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8.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爱堂,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9.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骆昌英,女,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0.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正玉,女,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1.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许贵芝,女,193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2.上诉人(一审起诉人)XX和,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会兰,女,193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立翠,女,194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5.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静,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6.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发芝,女,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7.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翠英,女,193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8.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道凤,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39.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孟庆芳,女,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40.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崔发叶,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41.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庆芳,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42.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余忠翠,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4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平,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4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先庆,女,1928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