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陶生达与马鞍山市步云机械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生达,马鞍山市步云机械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3号原告:陶生达,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市步云机械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生达与被告马鞍山市步云机械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生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