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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刘某某,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才刚,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才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1986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4日生育长子刘某甲,1990年3月1日生育次女刘乙。2003年以前,双方夫妻关系一般。2003年9月,被告提出与原告离婚未果,便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对家庭和子女尽到应尽的义务,双方至今分居已经11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主体身份;3、原、被告双方结婚证,拟证明双方夫妻关系;4、简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证明刘某某主体身份适格,以及朱某某离家外出多年、至今下落不明。5、证人汪某某、刘某丙的证言,证明朱某某离婚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朱某某的原户籍地的社长马某某进行了调查,证实朱某某下落不明。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综合对以上证据材料的分析和认定,本院查明本案如下事实:刘某某与朱某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1986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86年5月4日生育长子刘某甲,1990年3月1日生育次女刘乙。200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朱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经十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某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朱某某离婚。另查明,双方长子刘某甲、次女刘乙现已经成年。本院认为:刘某某与朱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双方之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朱某某未能正确处理,而是离家外出十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刘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和好的可能性较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兰林人民陪审员  陈道洪人民陪审员  何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