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232号。法定代表人罗加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继军,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继军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岷江西路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