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茂友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茂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34号罪犯李茂友,男,1977年8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茂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10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2013年7月5日二次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李茂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茂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茂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