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周有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沙德林,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孟登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和县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职工。被告周有三,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被告周有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王文辉审判员 董昌忠审判员 韩忠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燕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