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岑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岑民初字第39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周凤侠,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甲。原告钟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凤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丁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丁某丙。二、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9月,被告涉嫌经济犯罪,为逃避侦查出逃,原告及家人多次寻找无果,至今一直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结婚申请书、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桃夭门社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证人丁某乙的证言及本院向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解放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长期外出,确无下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徐 鸿人民陪审员 夏良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牟煊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