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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晓喜与被告蔡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喜,蔡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吴晓喜,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蔡海斌,男,1993年6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喜诉被告蔡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喜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晓喜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