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晓喜与被告蔡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喜,蔡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吴晓喜,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蔡海斌,男,1993年6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喜诉被告蔡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喜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主动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晓喜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