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任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彩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