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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一铭与余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马一铭。法定代理人马海龙。委托代理人王明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超。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鞠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悦、张炤,均系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一铭诉被告余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青燕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一铭于2015年8月3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一铭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一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一铭的法定代理人马海龙负担。审判员  张青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力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