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玉斌、刘建军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晓丽,梁玉斌,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姚晓丽。被申请人梁玉斌。被申请人刘建军。申请人姚晓丽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玉斌、刘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晓丽提出诉前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姚坤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姚晓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玉斌、刘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姚坤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由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