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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方与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16号原告王方。委托代理人王利滨。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法定代表人:蒲兴果地址:白沟镇魏庄村原告王方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方诉称,原告王方此前系白沟镇一小型箱包厂业主,2014年6月,因业务关系结识被告蒲兴果,此后双方发生经济往来形成本案纠纷,涉案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农历腊月28)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年后正月十五还清。到期后又再次承诺在原告老婆预产期(2015年4月)前还清。被告言而无信,屡次违约,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款2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原告王方自带机器到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工作,后原告将机器设备以12000元价格卖给被告,并继续留在被告处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截止至2015年2月16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机器设备款及工资合计28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可印证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久拖不还,实属不当,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方欠款2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兴果拉杆箱制造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