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青与被告陈佩文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729号原告王**,女,1993年1月9日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南贾村人。被告陈**,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忻府区卢野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梅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