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尹××、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崔××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崔××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二被告人在位于本市东丽区万新街先锋路壳牌加油站附近经营一无名足疗店。2015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崔××给被害人陈××做按摩时,以用身体遮挡被害人陈××的视线作掩护,被告人尹××趁机窃取被害人陈××脱下的外套上衣内侧口袋内现金人民币4800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尹××、崔××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案件登记表、报警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尹××、崔××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吴 伟本判决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