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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汉江集团电化公司工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21时,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c8l538白色风神轿车行至丹江口市大坝一路丹江口公安分局路段时,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74mg/100ml、189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随被带至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取血样,经湖北省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7.3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当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郭某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湖北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查获某、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已缴纳至本院财政专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徐彬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