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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兴隆县春然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岳振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春然蔬菜专业合作社,岳振合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兴隆县春然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兴隆县大杖子乡大杖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9348097-4。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职务:理事长。电话:138XX****XX。被告岳振合,住兴隆县。电话:15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春然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岳振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春然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春然蔬菜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春然蔬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春然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焉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