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金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自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自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金字第115号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二磊,任该社开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岳保申,任该社开户经理。被告:潘自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自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谷松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