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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郑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以无能力满足被告因离婚提出的经济要求,双方未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杰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孟庆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