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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湖北亘博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知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亘博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知音,朱立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湖北亘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法定代表人温庆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岭(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瑾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24街坊街办幼儿园内。法定代表人谭知音。被申请人谭知音。被申请人朱立智。申请人湖北亘博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知音、朱立智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陈胜利提供银行存款13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亘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知音、朱立智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2、冻结担保人陈胜利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龚雨红审判员 付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