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黄天宇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生。被执行人黄天宇。本院在执行李海燕申请执行黄天宇关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但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春发审 判 员 秦宏黔代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