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田海宾与盛绪成、侍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宾,盛绪成,侍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田海宾,居民。被告盛绪成,居民。被告侍桂萍,1978男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宾与被告盛绪成、侍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海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田海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虹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