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田海宾与盛绪成、侍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宾,盛绪成,侍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田海宾,居民。被告盛绪成,居民。被告侍桂萍,1978男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宾与被告盛绪成、侍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海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田海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虹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