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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叶挺与沈叶挺、俞亦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叶挺,俞亦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叶挺。被告:俞亦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叶挺、俞亦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82元,由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荧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