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卢俊雁与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雁,陈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卢俊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廖普定。被告陈秀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雁诉被告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官玉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