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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卢俊雁与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雁,陈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卢俊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廖普定。被告陈秀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雁诉被告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官玉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