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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陆凯与深圳市西马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陆凯,深圳市西马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刘陆凯,户籍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郑兰香,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西马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5区裕安路达兴大厦三楼312号。法定代表人穆鸿炜。原告刘陆凯诉被告深圳市西马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陆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