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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恒某某与吴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某某,吴某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945号原告:恒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苏继承,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恒某某诉吴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朝升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4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