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恒某某与吴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某某,吴某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945号原告:恒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苏继承,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恒某某诉吴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朝升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4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