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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玉全诉被告张锦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全,张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78号原告宋玉全,男,1972年7月生,汉族,现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少波、宋敏,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斌,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井红,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玉全诉被告张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调解,达成共识为由,于2015年8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锦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锦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全撤回对被告张锦斌的起诉。诉讼费33572.00元,减半收取为16786.00元,由原告宋玉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