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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熊峰与鲁聪,钟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峰,鲁聪,钟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455号申请人熊峰,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鲁聪,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钟苏,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熊峰与被申请人鲁聪、钟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熊峰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鲁聪、钟苏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鲁聪、钟苏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熊峰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XX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区街道路号栋-号房屋和担保人熊峰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区镇路号幢--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