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弋某与被告石某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XX,石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29-2号原告弋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X,身份证号码XX。被告石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X,身份证号码XX。原告弋X诉被告石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弋X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XX起诉。本院在审理原告弋X诉被告石XX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冻结了原告弋X名下账户内人民币18000元作担保,查封了被告石XX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查封被告财产的查封及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弋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开户行:XX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开户名:弋X,账号:XXX)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石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宗伟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