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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白菜与姬兰平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姬兰平,刘白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兰平,。委托代理人:张广民,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白菜。姬兰平因与刘白菜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姬兰平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即被申请人刘白菜提供的临建照及租地合同系伪造的,二审法院对申请人要求鉴定该两份证据申请不予准许,违反法��规定。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即其母亲所写的遗嘱、音像资料,否定了两审判决把涉诉之房判决由刘白菜享有。再则,原判把全家人共有的房产认定为刘白菜个人财产,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从一、二审审理的案件事实看,争议房屋应系被申请人刘白菜夫妇所建,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争议房屋属其父母所建,故一、二审将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判予被申请人并无不当。再审中,申请人提供的其母遗嘱及音像资料,因与其母在世时出庭证明不一,故该证据不能采信。综上,申请人认为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兰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