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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名华与邹中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名华,邹中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陈名华。被执行人邹中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名华与被执行人邹中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邹中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中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中支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