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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永年县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与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739-1号原告:永年县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西苏乡西洞头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璇。委托代理人:薛彦民,永年县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沙河市迎新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管燕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分公司所有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或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