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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关于陈万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713号罪犯陈万平,男,生于1980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绵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48号和2014年3月7日以(2014)广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万平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考核分111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万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对罪犯陈万平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万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五年九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