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巾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