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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昆山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展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展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10号原告昆山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25097-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富利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周咨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但满春,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展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15523-7,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3903号133室。法定代表人徐舰。本院在审理原昆山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思贝克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两款合计23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