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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台山市三合镇由永大米饲料店诉陈金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三合镇由永大米饲料店,陈金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台山市三合镇由永大米饲料店。地址:台山市三合镇三合圩新市中15号。经营者:朱由永。委托代理人:朱如强。被告:陈金羡。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山市三合镇由永大米饲料店诉被告陈金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金羡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台山市三合镇由永大米饲料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三合镇由永大米饲料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三合镇由永大米饲料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台山市三合镇由永大米饲料店负担。审 判 长  朱新怡人民陪审员  甄惠嫦人民陪审员  石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