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小亮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12号原告:苏小亮,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负责人:朱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亮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小亮于2015月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苏小亮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小亮负担。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殷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