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新利与许卫卫、邓仙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利,许卫卫,邓仙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田新利,女,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卫卫,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邓仙维,女,1961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利诉被告许卫卫、邓仙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利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新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新利负担。审 判 长 胡璞人民陪审员 王妮人民陪审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