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单既敏与徐先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既敏,徐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3010号原告单既敏。被告徐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既敏与被告徐先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既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先忠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先忠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