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凤台县永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传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永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传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凤台县永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厚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礼,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居多韬,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原告凤台县永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传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台县永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永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凤台县永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波代理审判员 郑虹人民陪审员 高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