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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吴顺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吴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被执行人吴顺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吴顺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燕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4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4101.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数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