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广执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朱凌与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凌,张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1397号申请执行人朱凌。被执行人张小梅,现正在服刑。关于朱凌与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朱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梅银行存款32213.4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小梅正在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海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