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华荣诉蔡晓华、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荣,蔡晓华,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杨华荣,男委托代理人龙守林,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晓华,男被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董事长。原告杨华荣诉被告蔡晓华、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晓华、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蔡晓华因急需资金周转生意,于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并立有借款协议为据。被告借到上述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现原告经济拮据,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拒绝偿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7月11日至起诉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给原告。被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为此,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想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蔡晓华与原告杨华荣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蔡晓华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最短不能少于六个月),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将另外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蔡晓华在《借款协议》和借款凭证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2个月的利息即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0日便停止支付利息。2015年7月1日原告以被告不按协议履行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借款协议》、借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原、被告借款协议中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息时间从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止。被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蔡晓华在借款协议和借款凭证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其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华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原告杨华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止)。被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蔡晓华上述债务及其利息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蔡晓华、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欧阳广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桂 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