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许萍与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萍,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470号申请人许萍,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勇,男,50岁,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黄仕祥,男,43岁,该公司大路坪供电所所长。案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许萍在申请人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路坪供电所办理三相表更换手续过程中发生喝农药事件,申请人许萍被供电所工作人员送往武冈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现已完全治愈出院,未办理出院手续。申请人许萍以损害其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向申请人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武冈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组织调解,双方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从人道主义自愿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许萍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申请人许萍住院期间(5月12日至7月9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申请人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结算。2、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本案同一事实再行主张民事权利。本协议签字生效,一式三份,武冈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8月3日,申请人许萍、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许萍与被申请人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武冈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符合确认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许萍与申请人武冈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 判 员  程显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惠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