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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XX与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54号原告XX,居民。被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被告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审理原告XX不服被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被告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XX应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立案时未交纳,后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庭交纳,但原告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清上述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任 平审判员 付庆武审判员 刘天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