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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利娟诉吴军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洋,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4日生一女吴某一。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基础,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初,被告以做生意为由,经常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2012年12月底,被告称需外出几天,结果走后至今没有音讯。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某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被告吴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4日生一女吴某一。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2月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女吴某一现由被告父母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本院调取的证人吴世芳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已逾两年,未履行家庭责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职业、住址及收入情况不详,孩子宜由原告进行抚养,被告应支付一定抚养费,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吴某一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吴某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李 博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