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毛怀祥与李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怀祥,李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01号原告:毛怀祥,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孙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显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怀祥与被告李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怀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毛怀祥负担。审判员 施 璟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