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贵州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何后云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厚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安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永贵,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厚云,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厚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